法院判夏普退款 液晶電視屏再次“犯病”
作者:touchpanel時間:2015-07-02 來源:華商晨報
北京時間07月02日消息,中國觸摸屏網訊, 據陳先生介紹,2011年9月26日,他在三好街一電器商場購買一臺夏普液晶電視,整機保一年,屏幕保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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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液晶電視屏幕出現紅色條紋,夏普售后部門為液晶電視更換了屏幕。2013年10月24日,液晶電視屏幕第二次出現紅色條紋,廠家售后第二次更換屏幕。
去年12月20日,液晶電視屏幕再次“犯病”,病癥與前兩次相同。
陳先生稱,事后,他與家附近的夏普特約維修站點取得聯系,要求夏普方面退換貨,但維修站點負責人表示,由于其購買的液晶電視已經超過三包期限,只同意維修不予退換貨。由于陳先生與夏普方面協商未果,今年3月,他一紙訴狀將夏普液晶電視經銷商告上法庭。
3月12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一審判決:夏普電視經銷商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陳先生購買的夏普液晶電視機貨款1萬元。
對于上述判決,夏普電視經銷商表示不服,認為應收取折舊費,隨后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昨日,消費者陳先生向記者提供了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此案的終審民事判決書。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的,銷售者因無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以退貨;有同型號同規格產品,消費者不愿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商品按本規定收取折舊費。現在商家稱沒有同型號同規格的電視機,應予退貨,不應收取折舊費。
綜上,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維持原判。
昨日,筆者與陳先生所購夏普電視的經銷商取得聯系,經銷商處負責人表示,服從法院終審判決,同意退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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