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11月17日消息,中國觸摸屏網訊,管理漏洞頻現!細數深天馬A內部亂象:分公司有“駐廠組長”利用職務侵占財物、全資子公司多次發生員工盜竊事件。全資子公司多次發生員工盜竊事件、分公司“駐廠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這波“家賊”事件,將深天馬A內部管理漏洞多角度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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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員工趁機“夾帶”手機屏:藏身上夾帶出廠、通過夾帶逃避安檢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鄂0192刑初437號顯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一名原員工在今年三月底,僅兩天時間共計盜竊公司價值超五萬元的手機顯示屏。

上述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翟鵬程系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質量保證部操作序列員工。2020年3月29日至30日期間,被告人翟鵬程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車間,通過將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機屏分批藏在身上夾帶出廠的方式,盜竊公司生產6.47寸柔性曲面手機顯示屏97片,6.39寸柔性平面手機顯示屏96片,并將盜竊的手機屏藏在其租住地鄂州市葛店鎮光谷佳園44-2-1701室。經鑒定,上述被盜手機顯示屏價值共計人民幣52918元。
2020年3月31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翟鵬程抓獲歸案,并從被告人翟鵬程租住房屋內查獲上述被盜手機顯示屏。同年4月10日,公安機關將該被盜手機屏發還給被害單位。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翟鵬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52918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翟鵬程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翟鵬程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認罰的態度,并結合公訴機關當庭發表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翟鵬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另外,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鄂0192刑初370號顯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一名員工趁周邊無人,趁機竊取生產線上的手機屏。

該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程美博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欲竊取公司在生產線上的手機屏后變賣獲利。2019年12月2日至12月5日中午,被告人程美博在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的生產車間,趁周邊無人之機,分四次竊取生產線上價值共計人民幣9837元的32個小米CC9Pro手機屏,隨后通過夾帶的方式逃避安檢,將竊取的手機屏帶出廠區后藏匿在公司宿舍A1-1325室內。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程美博被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控制,隨后配合公司提取到上述被盜的手機屏,后移交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將上述被盜的手機屏予以發還。
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美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公私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9837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程美博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美博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程美博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認罰的態度,并結合公訴機關當庭發表的量刑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程美博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公開資料顯示,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為深天馬A全資子公司,從事顯示器件及相關材料、設備、產品的設計、制造與銷售,并提供相關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
分公司有“駐廠組長”犯職務侵占罪 低價轉賣偏光片獲利超1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劉景崗職務侵占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即《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0)粵1972刑初1867號顯示,深圳市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一員工丟棄、低價轉賣偏光片獲利超10萬元,經審判,被認定犯職務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根據上述判決書,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份開始,被告人劉景崗經深圳市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簡稱“天馬公司”)(現稱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派駐到東莞市大嶺山鎮德普特電子有限公司(簡稱“德普特公司”)任駐廠組長,負責對天馬公司的偏光片進行清潔以及線前篩選,篩選出不良品偏光片再退回天馬公司。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間,劉景崗利用職務之便,在線前篩選過程中將部分良品偏光片當作不良品篩選出來,退回德普特公司退料倉庫后再領出(經清點,案發時段共計領出上偏光片266442片、下偏光片268545片)。劉景崗將領出的部分偏光片丟棄、部分良品偏光片以低價轉賣給諶盧軍,共計獲利101750元。
2020年1月12日,天馬公司發現上述情況后去到劉景崗的住處找到劉景崗,劉景崗承認有上述行為,并配合協助天馬公司找回部分偏光片。經清點,劉景崗退回天馬公司的偏光片包括上偏光片145157個,其中良品上偏光片139829個(價值共401309.23元);下偏光片131197個,其中良品下偏光片為121334個(價值共835991.26元)。同日23時30分許,天馬公司報案,劉景崗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后民警到場將劉景崗帶回調查。
該判決書顯示,以上事實,被告人劉景崗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信息核查表,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銀行交易流水,天馬公司出具的說明材料,出貨檢驗報告,偏光片質量標準檢驗卡,內部交易報價,員工登記表,內部交易訂單模式(郵件),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東莞市價格認定參考結論書,清查咨詢報告,來料問題報告,退貨單,證人謝靜仁、蘇思欣、張濤、諶盧軍、謝有輝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害單位代理人曹慶強的陳述及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被告人劉景崗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景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景崗犯職務侵占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劉景崗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盜竊事件并非首例!近年來員工盜竊事件時有發生
公開資料顯示,上述深天馬A子公司員工盜竊事件并非首例。近年來,深天馬A子公司尤其是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時有發生員工盜竊事件。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9)鄂0192刑初454號顯示,“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安明濤、李奇超、吳金玉在本區流芳園橫路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模組二廠生產線工作時,共謀盜竊由被告人安明濤負責銷贓,各自在上班期間趁管理員不注意,采取將液晶顯示模組藏在腰間皮帶下面的方式,分別多次將生產線上的353塊、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盜走,后被告人李奇超、吳金玉將盜竊來的166塊、187塊液晶顯示模組交給被告人安明濤銷贓。”
“2019年4月8日、10日,被告人姚章平在明知上述液晶顯示模組是盜竊贓物的情況下,在本區大邱社區附近以每塊75元、78元的價格將被告人安明濤提供的360塊、340塊液晶顯示模組予以收購。4月10日交易結束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經鑒定,被盜的液晶顯示模組每塊價值人民幣129元。”上述判決書顯示。

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563號,“被告人熊某,原系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霍某,原系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1日21時許,被告人熊某、霍某經事先預謀后,由被告人霍某連續兩次進入至本區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三樓倉庫盜竊財物,并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住處,由被告人熊某負責接應贓物。次日凌晨,被告人熊某、霍某又共同進入上述倉庫實施盜竊,并將盜得的財物運至被告人熊某的住處。綜上所述,被告人熊某、霍某從上述倉庫內共同盜得每塊價值人民幣80元的55-43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659塊;每塊價值人民幣103元的55-35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355塊;每塊價值人民幣66元的55-19型號手機顯示屏共計15塊;每塊價值人民幣4.83元的OTM1287型號手機屏集成電路1560塊;每塊價值人民幣5.38元的HX8394型號1560塊。經鑒定,上述被盜的手機顯示屏共計1029塊,共計價值人民幣90275元;手機屏集成電路3120塊,共計價值人民幣15928元。以上合計價值人民幣106203元。”

再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湖北省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5)鄂武東開刑初字第00167號,“被告人吳某(曾用名楊文春),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被告人姜某,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員工。經審理查明:經被告人吳某提議、被告人姜某同意,兩人預謀盜竊其所工作的武漢天馬微電子有限公司的手機液晶顯示屏。
(文中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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