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05月14日消息,中國觸摸屏網訊,惠州伯恩光學原研發副總裁接受供應商現金賄賂獲刑一年十個月

  南都訊 記者 郭秋成 5月7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黃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刑事二審判決書》,黃某系伯恩光學(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伯恩公司”)研發部原副總裁,因犯受賄罪獲刑一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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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原審被告人黃某進入伯恩光學(惠州)有限公司工作,任職研發副總裁,分管公司研發部,負責公司產品技術研發與管理工作、技術層面的整體運營,完成新產品研發及驗證,確保新產品正常生產,具有公司研發技術發展及研發部門管理的所有審核及決策權等職責。

 


 

  2014年,東莞市某電子材料有限公司與伯恩公司簽訂合同,向伯恩公司供應清潔原料,郭某東是該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合同履行期間,2016年11月的一天,郭某東約黃某在深圳市南山區某海鮮酒店吃飯,飯后郭某東從自己的小車上拿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現金人民幣10萬元送給黃某,希望黃某在工作方面予以幫助和支持。黃某收下后將這現金人民幣10萬元拿回了伯恩廠宿舍并用于家庭支出。

  2016年,某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伯恩公司簽訂合同,向伯恩公司供應刀柄、刀具等產品,顏某姜是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合同履行期間,2018年11月的一天,顏某姜約黃某在深圳市南山區的某酒店吃飯, 希望黃某在工作方面予以幫助和支持。飯后顏某姜的司機按照顏某姜的交代將被告人黃某送至南山某小區時,將裝有現金人民幣40萬元的拉桿箱送給黃某,黃某收下后將該款交給其妻子用于家庭支出。

  2020年1月15日下午,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將黃某抓獲歸案。

  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審被告人黃某妻子代為退贓人民幣50萬元。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身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惠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退繳贓款50萬元人民幣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未充分考慮原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而導致量刑畸輕,且適用法律錯誤,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今年4月25日,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1303刑初542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黃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項;

  二、撤銷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粵1303刑初542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原審被告人黃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部分;

  三、原審被告人黃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了一年二個月,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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